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6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鎮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郭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潮年度潮簡字第671號拆除地上物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