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司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司補字第497號

聲請人 陳元志

莊重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寬勇莊吳緞 間請求拆屋還地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2,3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23120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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