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8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昀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秋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簡字第48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
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