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蕭佳柔 被告 陳庭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附民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附民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查本件被告陳庭鈞涉犯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7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7年4月13日宣判,原告則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7年3月27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1份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