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 劉李碧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
6年10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0日為國定假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佳芮┌──────────────────────────────────────────────────┐│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1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六0九四─一││1│52││├─┼───────────────┼──────────────┼────┼───┼────┼───┤│02│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九七九三─八││1│263││├─┼───────────────┼──────────────┼────┼───┼────┼───┤│03│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一一三一九─六││1│328││├─┼───────────────┼──────────────┼────┼───┼────┼───┤│04│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一二六七一─0││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