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瑞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金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系爭借款利息之計算方式係採季調型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指標利率,並以指標利率加碼1.189%之利率計息,按月計付;指標利率依貴會牌告之調整日機動調整。然查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似為1.072%(或為1.089%?),加碼1.189%後之利率均非本件請求2.88%之利率,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有誤繕,亦應一併更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