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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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債權人中正新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世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趙維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催告函寄送債務人趙維廷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00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