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01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陳冠蓁 債務人許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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