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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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 鄭美玲 法定代理人 楊居祥 被告 游喆 幃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1號過失傷害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蔡汎沂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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