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孫楹棟 被告 王唯陽
徐維澤
白汎淩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5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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