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2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即因110年度婚字第225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其中離婚及酌定親權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1000元,其中損害賠償30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10300元(4500元+1000元+4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