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02號上訴人 王致傑 (原名 王洛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俊宏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111年6月30日110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