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0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張辰 諭即 張倩寧
林月嬌
一、債務人林月嬌、張辰諭即張倩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辰諭即張倩寧前就讀中山醫學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月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52,58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張辰諭即張倩寧自民國110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33,47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林月嬌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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