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舜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舜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經送鑑驗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52號、第353號、第354號、第3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件於110年8月22日19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先予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殘渣袋2包,經送鑑驗並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考,而該殘渣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與該殘渣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秉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殘渣袋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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