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二六號),判處罰金(銀元)三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賭博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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