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44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外。另補充犯罪事實第四行為「甲○○前因犯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六月、八月及九月(減刑四月十五日)後,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假釋期間復因違反規定經撤銷假釋繼續執行上揭殘刑,至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徒刑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且施用毒品究屬自戕行為,惟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未滿五年又再次施用毒品,足認悔意不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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