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耀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章 訴訟代理人 林秀蓉 律師被上訴人昊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玉騮 右當事人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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