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五號
原告耀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昊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