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04號、103年度他字第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因無法查明被告身分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他字第387號簽結。茲因扣案物(詳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證字第155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編號9),經鑑定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乙節,有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扣押物品清單、卡西歐計算機株式會社出具之鑑定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固喜歡固喜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必爾斯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瑞士商斯沃琪瑞表遠東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16張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見103年度他字第387號卷第72頁、第73頁至第74頁、第75頁、第78頁、第83頁、第85頁、第13頁至16頁、本院卷第4至12頁)等附卷可憑,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所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從而,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之仿冒商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楊憶欣附表: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1│仿冒卡西歐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審│2支│││定號00000000)商標之手錶││├──┼───────────────────┼──┤│2│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審定號│1個│││00000000)商標之手提包││├──┼───────────────────┼──┤│3│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註冊/審定號│3個│││00000000)商標之皮夾││├──┼───────────────────┼──┤│4│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審定號010132│11支│││19)商標之手錶││├──┼───────────────────┼──┤│5│仿冒固喜歡固喜公司(註冊/審定號011699│2個│││95)商標之手提袋││├──┼───────────────────┼──┤│6│仿冒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註冊/審定號│2支│││00000000)商標之手錶││├──┼───────────────────┼──┤│7│仿冒史華曲公司(註冊/審定號00000000)│11支│││商標之手錶││├──┼───────────────────┼──┤│8│仿冒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註冊/審定│1支│││號00000000)商標之手錶││├──┼───────────────────┼──┤│9│仿冒雷達鐘錶有限公司(註冊/審定號0071│6支│││2689)商標之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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