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