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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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2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呂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孔瑞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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