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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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被告 劉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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