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205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邱品皓
被告 劉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未經合法代理,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