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463號

原告 彭淑娟

被告 鄭昌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籍設「新北市蘆洲區」乙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個資卷),復參被告通訊地址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3段之址(詳細地址詳卷),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6月20日中信銀字第113224839312418號函暨客戶資料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是依首揭規定,被告之住居所均非位於本院所轄桃園地區,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衡酌被告之訴訟便利性及訴訟法上以原就被之原則,認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楊上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