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80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