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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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國欽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國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國欽原已奉准假釋出獄,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其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其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有法務部矯正署函文及所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就其所餘刑期,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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