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明雄因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三○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㈡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一月九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