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90號聲請人 曾奕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朱宗柏 、 張文玲 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聲請人係基於其對相對人朱宗柏之金錢債權關係,而提起本件聲請欲實現其債權,故本件係「因財產權」而為之聲請。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朱宗柏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明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