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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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51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張智強 被告 張家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家駒戶籍地為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有原告所呈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