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潘小玲 代理人 楊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74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0+1)x34x10=3,740)。
二、聲請人目前債務總金額為3,043,207元,請詳加說明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聲請人具體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
四、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五、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六、本件聲請提出日期為104年11月3日,請就更生聲請前2年內(102年11月3日至104年11月2日)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七、請提出包含聲請人兩名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
104年1月起至104年10月止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已提出之月份無庸重複提出)及在職證明。
九、依聲請人於更生聲請狀提出之租賃契約,聲請人現係基於租賃法律關係居住於現址。請聲請人具體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同住?並請說明其等間之身分關係為何,及是否有分擔租金暨其分擔比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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