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事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16號異議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何霞 (即臨時管理人)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899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書記官余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