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554號抗告人甲○○
乙○○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55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