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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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家親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4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又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是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等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男性,於聲請人於114年2月12日為本件聲請時(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之年齡為75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所載,75歲男性之平均餘命為11.23年,併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6,226元。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34,216元(計算式:26,226元×12月×11.23年=3,534,215.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繳納1,5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1,500元,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紹寧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140 號裁定(114.03.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1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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