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小字第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七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訴訟代理人  陳明賢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四六七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二十五日上午十時О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明宗
  法院書記官 黃進忠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肆佰零伍元,暨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部
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 陸佰 陸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進忠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黃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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