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五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內偽造之「陳 宗」署押(均含指印)
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內「 陳啟宗 」均改為「陳 宗」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修
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