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53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盡順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陳盡順業 於105年4月23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資訊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資料1份在卷可稽。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致對被告為科刑之判決,自有未合。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前開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