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金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金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受刑人表示聲請定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金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原誤載為8月部分已更正為10月,附表編號1至4之罪業經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07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楊金宗102年7月3日聲請狀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何燕蓉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附表:
┌────────┬────────┬────────┬────────┬──────────┬──────────┐││1│2│3│4│5││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8月、8│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有期徒刑11月、7月已││宣告刑│月已定刑1年2月│10月(原附表誤載│9月已定刑1年8月│月、10月、9月已定刑1│定刑1年2月││││為8月)已定刑1年││年8月│││││10月││││├────────┼────────┼────────┼────────┼──────────┼──────────┤││101.04.23│101.10.04│101.08.03~101.08│101.08.26~101.09.10│101.08.18││犯罪日期│││.04│││││││││││││││││├────────┼────────┼────────┼────────┼──────────┼──────────┤│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1年毒│新北地檢101年毒│新北地檢101年毒│新北地檢101年毒偵字│新北地檢102年毒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3216號│偵字第7188號│偵字第4963號│第5563號│第619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1年易字第2752│101年訴字第2608│102年訴字第2028│101年訴字第2375號│102年上訴字第852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0.03│102年01.24│101.12.06日│101.02.07│102.04.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101年易字第2752│101年訴字第2608│101年訴字第2028│101年上訴字第938號│102年上訴字第852號││判決││號│號│號││││├────┼────────┼────────┼────────┼──────────┼──────────┤││判決│101.10.29│102.03.01│102.02.18│102.04.29│102.05.2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否││之案件││││││├────────┼────────┴────────┴────────┴──────────┼──────────┤││編號1至4業經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07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新北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6982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