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6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1662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被   告  吳建明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簡字第166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上午11時28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441元,及自民國107年1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100元,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8,441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車過失撞擊
原告所承保之AKZ2727號車,原告理賠新台幣144,760元後
,起訴請求。本院依現場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加計折舊後
認被告應負擔百分之六十五賠償責任(新台幣58,962元「新
台幣129,198元零件折舊後」加新台幣11,273元加新台幣4,
289元乘以百分之65等於新台幣48,441元),並判決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及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
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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