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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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勝 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翊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601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