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簡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李銘璽
       詹偉駱
被   告  廖花
      (即 李台莉 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李雲龍
追加被告   李渝龍
       李克勤
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命廖花為被告李台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上
開法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李台莉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間死亡,其繼承人
為廖花,有戶籍謄本可稽,廖花迄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爰依職權命廖花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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