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李家進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敦豪 律師
周采穎
李綺
被 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陳詠揚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繼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
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收到裁定7日內,具狀表示是否聲請傳喚證人吳素
蜜及 胥元主 ,並自行將繕本送對造。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