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