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蕭振峰
被 告 曾治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慶佳
被 告 劉副義
劉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228號
原 告 蕭振峰
被 告 曾治為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慶佳
被 告 劉副義
劉佩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