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沂蓁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沂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沂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之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6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蔣若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