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俊男
吳秀惠
一、債務人許俊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4,873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許俊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秀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