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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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德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德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德真(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5至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刑事定應執行合併狀附卷可稽(執聲卷第2至4頁),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6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裁判內、外部性界限之範圍,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慧英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文彬【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動力交通工具罪(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3日│106年8月22日9時58分許│106年3月10日││││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花蓮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1648號│第1353號│第47號│├─┬──────┼───────────┼───────────┼───────────┤│最│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號│107年度花簡字第74號│107年度訴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6日│107年1月22日│107年5月30日│├─┼──────┼───────────┼───────────┼───────────┤│確│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9號│107年度花簡字第74號│107年度訴字第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26日│107年2月21日│107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118號│641號│2091號││├───────────┴───────────┴───────────┤││編號1至4經花蓮高分院108年度聲字第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3日晚間7時28│104年12月6日│104年6月26日(聲請書誤│││分許││載為「106年6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765號│3765號│3765號│├─┬──────┼───────────┼───────────┼───────────┤│最│法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花蓮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確│法院│花蓮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1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31日│108年9月27日│108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38號│2568號│2568號││├───────────┼───────────┴───────────┤││編號1至4經花蓮高分院│編號5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08年聲字第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