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催字第4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催字第4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五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五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東榮 │合作金庫銀行公益分│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肆萬陸仟元│JC0三一九六七│││││行│││一││├─┼─────────┼─────────┼───────────┼────────┼────────┼──┤│2│ 劉清榮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叁萬伍仟陸佰元│NF0五三一七六│││││行│││七││├─┼─────────┼─────────┼───────────┼────────┼────────┼──┤│3│ 廖淑如台中商業銀行 東豐原 │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捌仟玖佰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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