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八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九年度戒執緝二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所移送經扣案之被告甲○○所有海洛因一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經查:扣案之白粉一包雖為海洛因,惟被告甲○○係於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於停止戒治保護管束中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又施用第一級毒品,並因持有本件海洛因為警查獲,此有卷附前開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高市警港分字第一五六二六號移送書、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被告偵訊筆錄可憑;顯見被告係於前案判決確定後,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三三八號判決參照),依法應由聲請人就被告此部分犯行提起公訴,而本件海洛因亦應在該案宣告沒收銷燬,非可由本案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