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被告戊○○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肆仟玖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福全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全發公司)邀被告丁○○、丙○○、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合計為一億五千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限自各該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繳納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五,採機動利率計息,並於各該借款屆期日一次給付本金。嗣又各延期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止,利率則皆改為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四,採機動利率計息。如其中一期遲延清償,全部未償清之借款均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福全發公司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即未再按期繳納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催討,被告福全發公司僅繳納本金一百萬元後,即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丁○○、丙○○、戊○○、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亦應就上開借貸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本於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二張、借據、放款內容查詢單各三份、約定書六份。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福全發公司邀被告丁○○、丙○○、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五千萬元,合計為一億五千萬元。均約定借款期限自各該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繳納利息,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五,採機動利率計息,並於各該借款屆期日一次給付本金。嗣又各延期至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十五日、十七日止,利率則皆改為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四,採機動利率計息。如其中一期遲延清償,全部未償清之借款均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福全發公司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即未再按期繳納利息,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催討,被告福全發公司僅繳納本金一百萬元後,即置之不理,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二張、借據、放款內容查詢單各三份、約定書六份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參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一億四千九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信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梁竫~F0┌───────────────────────────────────┐│附表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五號│├─────────┬─────┬────────┬──────────┤│尚欠本金(新台幣)│利率│利息│違約金││││││├─────────┼─────┼────────┼──────────┤│肆仟玖佰萬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九年六月二│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四四│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伍仟萬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九年六月二│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四四│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伍仟萬元│百分之九點│自八十九年六月二│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四四│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本金總額:壹億肆仟玖佰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