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中正龍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碧秋 被告 鍾素貞 被告 陳瑞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萬元【系爭92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占用面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