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1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泛亞龍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5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
00元外,尚應補繳9,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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